油总造字〔2007〕07号
关于印发《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明确造价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实行造价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造价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制定了《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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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专业人员 资格管理 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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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规划计划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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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刘文红 打字:吴娟娟 存档:2份 印数:120份 |
附件:
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执业与从业
第四章 上岗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五章 资格取得与升级管理
第六章 证书与印章
第七章 变更与验证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明确造价专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本办法所称造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造价员,是指通过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造价中心)岗位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石油系统造价员资格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勘探钻井工程三个专业,各专业分一、二、三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和一证多专业制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石油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岗位的人员均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无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含岗位培训合格证)者,不得从事石油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第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业务范围、继续教育、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在石油系统工作的造价工程师原则上应在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部门注册;造价员应在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部门登记。
通过其它部委(行业)或省(直辖市)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和登记的造价员,在石油系统从事工程造价业务,需由持证人员单位到工程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办理验证和备案手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的通知》(中油人劳字[2007]246号、油人字[2007]466号)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为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部门。负责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资格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关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继续教育等资格管理工作;
(三)负责造价员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资格管理工作;
(四)负责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造价员资格升级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
(六)负责指导检查各单位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七)组织造价专业人员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各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资格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预审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资格验证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造价员登记、变更登记的预审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的工作,维护造价专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执业与从业
第八条 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与从业范围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项目经济评价、后评价的编制、校对、审核、审定工作;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专业成果文件的编制、校对、审核、审定工作;
(三)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和索赔工作;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作;
(五)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六)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造价专业人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专业、级别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相应资格的工作如下: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一级造价员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文件的编制、校对、审核、审定等工作。
二级造价员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文件的编制、校对、审核等工作。
三级造价员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文件的编制、校对工作。
第四章 上岗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条 造价员上岗前应接受造价中心组织的上岗培训(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除外),参加上岗培训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造价员上岗培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培训学时不少于360学时,勘探钻井工程培训学时不少于200学时。
第十二条 造价专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由造价中心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造价员继续教育由各单位造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继续教育的时间两年合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章 资格取得与升级管理
第十三条 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取得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格按照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并注册。
(二)造价员一级和二级资格实行考试升级的办法。升级考试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造价员升级考试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勘探钻井工程三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实务两个科目。
(三)造价员三级资格实行培训上岗与考核认定相结合的办法。培训与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凡在石油工程造价专业岗位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造价员三级资格。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一年;
(二)取得《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一年。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三级资格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三级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由各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技能、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合格者上报造价中心认定。
(二)造价中心对申报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核发三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造价员三级资格考核认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二)《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由各单位造价主管部门负责验证)。
第十七条 凡在石油工程造价专业岗位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二级或一级的升级考试。
(一)取得三级造价员资格后验证合格,并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连续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三年,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二)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后验证合格,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连续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三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连续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五年,可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造价员二级、一级资格升级考试申报程序
(一)符合升级考试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各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各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考试资格进行初审,具备考试资格条件的,上报造价中心。
(二)造价中心对申报人员考试资格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升级考试。
第十九条 申请升级考试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升级考试申请表》;
(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造价员可申报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勘探钻井工程三个专业的考试,但只能根据原资格证书专业申报同专业升级考试。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升级考试合格者,核发二级、一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造价中心每年末将本年度核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及造价工程师注册清单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第六章 证书与印章
第二十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造价员专用章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规定样式,由造价中心统一制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发证单位处盖“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印章。照片处加盖“石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审验章”(钢印)。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和造价人员专用章的编码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码由建设部统一编制;
(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编码由行业简称(石油)、发证年份(两位)、地区代码(两位)、顺序代码(五位)、专业代码(两位)、级别代码(一位)组成;各专业代码为JZ(建筑工程专业)、AZ(安装工程专业)、KZ(勘探钻井工程专业);级别代码分为1(一级)、2(二级)、3(三级);造价员专用章的编码与资格证书对应专业的编码一致。
第二十六条 每位造价员有固定的顺序代码。升级考试合格后调整发证年份和级别代码。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两个或三个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可同时持有两个或三个相应专业的专用章,但需在资格证书“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增项专业的名称和编码。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抵押。如有丢失,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或省级工程造价刊物或网站上声明作废,并持声明及身份证通过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到造价中心办理补发证章手续;造价员持身份证通过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到造价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第七章 变更与验证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十五日。
第三十条 造价员的登记单位发生变化时,需由现单位造价主管部门报造价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调入石油系统工作的造价员,应在两个月内由本人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登记变更申请表》,并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造价员专用章,经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审核,报造价中心登记,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和造价员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验证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证结果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中加盖“资格验证专用章”。并将验证情况汇总上报造价中心备案。
“资格验证专用章”由造价中心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造价员资格验证不合格:
(一)脱离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验证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验证者,取消其资格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造价专业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使用造价专业人员名称;
(二)受本单位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工作;
(三)可在其经办的工程造价专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资格专用章。凡经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资格专用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需修改时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依法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三十六条 造价专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遵守有关工程造价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对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质量负责;
(四)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
(五)在造价专业工作中,保守委托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参与其他单位事关本人经办工程的经营活动;
(七)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石油系统的造价专业工作评优活动由造价中心负责组织,每2-3年组织一次;各单位的造价专业工作评优活动由各单位造价负责组织,可每年组织一次。被评为造价专业工作先进个人的造价专业人员,由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注册造价工程师由造价中心上报建设部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造价员由单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上报造价中心核准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收回造价员专用章。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九条 被注销造价员资格证者,如申请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办造价员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解释。
附件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附件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升级考试申请表
附件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登记变更申请表
附件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样式
附件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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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工作单位应与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填写到所在科室;
2.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本人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填写;
3.造价主管部门意见由所在单位造价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2: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升级考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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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工作单位应与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填写到所在科室;
2.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本人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填写;
3.造价主管部门意见由所在单位造价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3: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登记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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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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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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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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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工作单位应与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填写到所在科室。
附件4: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样式
1、专用章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48mm、宽为17mm。
2、专用章的字体及字号: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
3、专用章为原子印章,颜色为蓝色。
4、专用章样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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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王 小 玲
石油061100001-A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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